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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审死官买位移民父亲也可带过埠新娘 [打印本页]

作者: 责任编辑    时间: 2016-10-19 01:28 PM
标题: 审死官买位移民父亲也可带过埠新娘
D女士连同儿子,2012年9月申请「309」配偶(临时)签证,D女士当年50岁。移民官当年11月决定不批,理由是澳洲的新郎L君,在2011年5月获发买位移民父母签证,移民官怀疑两人是在这个日子之前已有夫妻或同居关系。L君在D女士申请配偶签证时年57岁。
L君在同年12月入纸移民上诉审裁处,申请复核。上诉案今年5月开庭,L君出席,但移民代理则缺席。审裁处也取得D女士的口供。此案的关键是两人的男女关系何时发生,如果是在L君获发买位移民父母签证2011年5月之前,则属败诉。
两人坚持这段男女关系延至2011年底才开花结果,之前均是男女朋友,泛泛之交。两人在2012年才注册结婚。
但翻查纪录,L君在赞助表格「40SP」填报自2011年住在D女士的地址。L君最先向审裁处解释,表格并非由他亲手填写,但稍后又改口,指并非永久居住在D女士家中,只是在开始亲密关系时一住几日,更与他较早时供辞,2012年7月之后才同居有出入。
据移民官的纪录,当时向D女士的儿子问话,他们均指两人有男女关系,并且已同居多年。审裁处认为两人对何时开始同居,没有讲真话,不能接受两人在2012年7月结婚后才同住。
但L君向审裁处呈交移民部纪录,D女士2012年7月第一次申请探亲签证,填报L君为男朋友。D女士向审裁处解释,L君当时只是朋友,只不过他是男性,才形容他为男朋友。审裁处不肯接受这个解释,男朋友有别于男友,两人的关系当时应超越朋友关系。
不过,由于审裁处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两人在2011年5月前已有夫妻或同居关系,所以判上诉得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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