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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埠新娘「两家」便宜 儿子有同居关系都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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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9 01:32 P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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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埠新娘「两家」便宜 儿子有同居关系都可
女户主H女士,以嫁给澳洲洋人CR君,2007年8月申请配偶签证,附属申请人为1988年出生的儿子C君,及他的妹妹Y小姐。
移民部2008年5月不批,在澳洲的CR君上诉,移民上诉审裁处2010年1月将案发回移民部予以批准。
移民部延至同年11月批出,H女士及两子女的签证。三人在2011年1月抵澳。
C君在2012年1月回中国娶H小姐。
后者1989年在中国出生。她在2013年3月在中国申请配偶签证,理由是她是C君的妻子。附属申请人为她的孩子Hu,出生证明上的父亲是C君,出生日期为2010年11月,即是「父亲」C君仍在中国,比前往澳洲移民早三个月。
移民官决定取消C君的移民签证,理由是他在来澳前已有同居关系,如果当时向移民部实报,肯定不会批准移民。
C君今年8月透过视象出席移民上诉审裁处作供。而继父CR君也有提供口供。
C君否认有同H小姐在中国同居,第一次知道对方有孕是2010年5月,当时并无考虑要结婚。
审裁处拿出C君母亲的誓书,支持「媳妇」做过埠新娘,宣称儿子和媳妇已有关系三年,结婚前的两年在中国同居,住在她的房子。「他们并有一个20个月大儿子。」
C君解释,这是移民代理教路,申请过埠新娘,一定要夸大两人关系亲密,并非假结婚,而母亲的英文程度低,令到起草的继父误会,才有此誓书。
审裁处判发还移民部不予取消签证,理由是没有申报同居关系是在母亲上诉得值,配偶签证正在办理时发生,并非在申请签证时干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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