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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嫁给澳洲公民生澳籍子女华籍妻子一样要坐移民监 [打印本页]

作者: 责任编辑    时间: 2016-10-19 01:33 PM
标题: 嫁给澳洲公民生澳籍子女华籍妻子一样要坐移民监
个案中的W女士,中国公民,2006年下嫁洋人澳洲公民E君,在当年7月持「676」旅游签证首次来澳。W女士在2009年2月获批「100」配偶永居签证,持该签证首次来澳为2009年6月。之后两人子女分别在2008年及2013年诞生,两子女均为澳籍。
两夫妇在2012年8月离澳,前往上海,E君因为在澳洲找不到工作,获上海一间国际学校提供教职,E君迄今仍在任职该校。
W女士自2006年下嫁洋丈夫以来,至申请入籍(2014年1月)前,只有一段较长时间留在澳洲,即是2011年7月至2012年8月,而有4段是短暂逗留(由5日至25日不等),即是在申请入籍前四年内,离澳有1,030天,在澳只有431天。另外,在申请入籍前12个月内,以永久居民身份留澳仅11天,离澳355天。
移民官今年2月以W女士未坐够「移民监」为理由,拒绝颁赠公民籍给澳洲公民的配偶。
移民官在作出决定时考虑到「配偶」酌情权,但认为W女士在申请前的四年间,离开澳洲时,并没有「与澳洲有密切及延续的联系」。
移民官特别提出,公民法第22(a)(d)段规定「申请人必须与澳洲有密切联系,而非与澳洲人。」
行政上诉审裁处今年8月开庭,提出多宗案例判决,结论均是配偶可以与澳洲家庭有密切及延续联系,但并不等于配偶与澳洲有密切及延续联系。W女士及E君认为他们的个案与上述的案例有别,后者涉及的申请入籍配偶并非家庭的经济支柱,是自愿跟经济支柱的澳洲公民配偶离开澳洲﹔而他们的个案是W女士是被逼要跟丈夫离开澳洲找生活。
审裁处认为两人未能提出证明,证实W女士与澳洲有密切联系,判确认拒绝颁予澳洲公民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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