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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同居关系何时开始灰色地带台女险失配偶签证 [打印本页]

作者: 责任编辑    时间: 2016-10-19 01:41 PM
标题: 同居关系何时开始灰色地带台女险失配偶签证
S君1990年澳洲出生。两人均满18岁,据Y女士,两人是在征友网上认识,时为2011年9月,同年11月开始同居。移民官延至2013年7月决定不批,理由是Y女士和S君在签证申请前没有12个月的同居关系。移民官并且纪录在案,两人是在申请后的一个月,即是2012年4月才注册同居关系。
Y女士向移民上诉审裁处申请复核移民官决定,在今年10月开庭前,递交审裁处文件包括一名女婴的出生证明,2014年2月出生,父母为Y女士及S君。
Y女士在庭上解释,本来想在申请配偶签证前注册同居关系,但因为没有金钱,要在申请之后才注册。
呈堂证据包括两人名字的租约,联名银行户口,家人接受两人的关系。
移民规例附表2对同居关系的额外条件,有三大点:
*两人均为18岁以上﹔
*在申请前至少有12个月是同居关系﹔
*在2009年11月9日或后申请,而同居关系是按相关省或领地法例注册,则12个月前同居关系条件,并不适用。
审裁处要考虑签证申请后才注册的同居问题,这个问题有灰色地带,附表2有条款,适用于申请签证时,即是要12个月前同居,但也有条款注册同居关系可以在任何时间。
审裁处判发还申请,予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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