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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离团玩失蹤结婚取永居 [打印本页]

作者: 责任编辑    时间: 2016-10-19 02:02 PM
标题: 离团玩失蹤结婚取永居
申请孩子移民团聚,其中一项条件乃是孩子的基本需要如衣食住均全部或大部份倚靠申请人。
个案中的父亲,随旅行团来澳,擅自离团玩失蹤,之后与澳籍的女子结婚,获得永居后申请在中国的儿子移民,因未能証明儿子在华的衣食住均倚靠他,而功亏一篑,上诉被驳回。
申请(孩子)移民的小W君,中国出生,中国公民,现年25岁。在申请时(2013年7月)在北京与姑妈及祖母同住,自完成中学课程,一直为全日制学生,在北京联合大学文理学院修读资讯课程,声称父亲每周给他250元,作为生活费。
上诉申请人大W君,1960年中国出生,现年55岁,2007年11月7日随团来澳洲,在墨尔本玩失蹤,直至2009年5月才被移民部截获为黑民,7个月后与一名澳洲公民女子结婚,2012年获配偶永居,申请儿子时因交通意外,领综联收入津贴,同时任油漆工人。
据2015年10月的上诉,大W君解释,他负责儿子在中国的衣食住,是透过家姐,由她负责,日后由母亲的遗产中扣除。他并且提供一份委託书,写上「协议」,但无家姐的签名,立约的日期为2007年10月8日。
而他的澳洲旅游签証是在2007年10月25日递交,还有僱主保証会回国,任副经理,月薪1.2万元人民币。
大W君在申请配偶签証时(2010年8月2日)声称在2007年12月20日遇到现任妻子,即是离团后5个星期。
行政上诉审裁处今年2月判维持移民官决定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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