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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去一年的签证实践表明申请澳洲商业永居签证失败的最大原因是移民局认定申请人主动管理提名企业缺位。
我们都知道163签证持有者在申请商业永久签证(890或是892)时必须证明自己是在主动和持续地管理合格的主申请企业(qualifying main business)。 其它商业类移民签证如境内创业移民(845)也有相同的规定。移民条例对什幺才是积极主动管理虽然有着一些解释,但没有非常明确的定义,这个方面也是办理商业永久签证需要关注的重点。
移民法对于主动和持续的管理要求的规定是决定一个企业是否能成为申请人主申请企业的条件之一,换句话说如果申请人无法证明在相关企业中发挥着主动和持续的管理作用,则这个企业不能成为申请人的主申请企业,从而申请人不能满足申请永久商业移民的基本条件。
这个规定要求相关企业首先必须是在持续经营的,而不是简单地一年只做一、两笔贸易比如出口一批红酒到中国就可以了。如果一个企业一年只签一单、两单出口贸易,这种活动是无法证明管理人是在持续地管理企业,最多只是阶段性地在管理。
这个规定同时要求申请人在管理上花的时间在他们所有时间中占到显着比例(significant portion of their time)。这点移民条例没有进一步明确的说明什幺才是显着比例,到底是50%的时间,还是80%的时间或者是30%的时间就可以了。还有所有的时间指的是什幺时间?正常的每天8小时的工作时间还是每天24个小时?这对于持有学生签证但是每周只能工作20个小时的申请人申请境内创业移民(845)签证有着重要的意义,因为如果50%的正常工作时间符合显着比例的要求,则学生每周在自己的企业中管理工作20个小时就能满足要求了。需要指出的是移民条例在这方面没有规定,按照澳洲法律惯例,相关法律的解释权在法院,如果申请人对移民局的决定不满,可以上述的法院要求法院提供有关的司法解释。
关于什幺哪些行为是管理活动,移民条例要求申请人证明下列几点:
1. 申请人在企业中负责做出经营决定和确立战略方向,包括招聘人员,批准经营支出等;
2. 上述这些职责是连续而不是独立的行为;
3. 申请人的技能对于企业的运营起到决定性的作用;
4. 申请人在企业中有一个具体且可以确认的职能。
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移民条例只是规定了一个大的方向,而没有从细节上涉及对企业管理职能的定义,这个做法反映了企业经营多样化的事实,即移民局不可能就企业经营中可能碰到的每一个问题都做出事先到评估。
总之,申请人必须对自己的企业有个真实的了解,要掌握企业实际运行中一些重要的问题,做到心中有数。申请人一定要对企业的运作有个充分的了解,这样才能保证顺利地拿到澳洲永久居留的签证。我们思移移民专注于投资移民类别的申请许多年了,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无论是对移民局的有关澳洲商业永居签证890和892还是是境内创业移民签证845的所有要求都有认真的分析和真实成功案例可以借鉴。如果您有这方面的需要请来电02-92629299,或是电子邮件:cemigration@hotmail.com 来安排时间同我们的专业人士会谈。我们的地址是在Suite 709, 368 Sussex Street, Sydney.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天下皆知网站上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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