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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公证处发良民证被公安通缉疑犯获庇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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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发表于 2016-10-19 13:50: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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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中两名被告已被枪决,死无对证。
上诉人K君,所持中国护照在1996年7月24日发出,1997年2月1日持「465」临居商务签证抵澳,一直留在澳洲。1997年5月26日,中国当局发出拘捕令,指K君与1996年12月20日天津一名15岁学童被绑架和撕票的案件有关。K君于是申请难民庇护,被移民部长拒绝﹔难民上诉审裁处在1999年12月17日确认移民部长的决定,并且在2004年2月间被羁留,之后的难民上诉案,另一个难民上诉审裁处确认移民部长在2012年5月23日的决定,认为K君不受难民公约第1F项的保护,即是「没有严重理由要考虑申请人在被以难民身份进入投奔国家前,干犯严重非政治罪行」。
上诉人向联邦法院合议庭申请,下令行政上诉审裁处复核,移民部长拒绝庇护签证申请的决定。
合议庭锁定四点法律错误:
首先,中国当局指陈上诉人犯罪,并且提供两被告被盘问时的文字版,指陈上诉人有份参与。两人稍后已被定罪,并且被枪决。难民上诉审裁处认为向审裁处提交的证供没有证据证明两被告串谋供出上诉人的名字。
第二,难民上诉审裁处认为K君是在案发后不久离开中国,为要取得签证进入澳洲及往后申请庇护,向澳洲当局提供虚假数据。
第三,难民上诉审裁处认为K君回避他与宗教的关系,及离开中国前发生的事情。
第四,难民上诉审裁处考虑到上诉人曾企图逃出黑民羁留营。
合议庭认为第二、三或第四均没有合逻辑的证据,证明上诉人有干犯被指陈的罪行。
K君提供一份日期为1997年4月24日签发的公证证书,由天津市和平公证处所发的良民证,证明直至K君在1997年1月31日离开前往澳洲前,没有干犯任何刑事的纪录。
K君又托在中国的弟弟取得另一份良民证,是在2006年9月19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签署。2007年8月1日又另一份良民证。
行政上诉审裁处今年3月判搁置移民部长的决定,将案发还并指示K君并非难民公约第1F项所摒除的人士。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天下皆知网站上看到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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