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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想领澳洲老人金十八年来仍未住够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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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发表于 2016-10-19 13:54:1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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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宗入禀行政上诉审裁处的个案,上诉人T君,1948年在中国出生,1987年偕妻子持学生签证来澳,至1994年10月成为永久居民,拿了永久居留签证后三个星期便返回中国。由1995年至2013年入纸申请老人金的一段年期内,T君大部份时间在中国,声称为澳洲公司找寻在中国的发展机会。
由2002年至2013年的年份,T君在澳洲一年最多只有43日。
据老人金的居留年期资格,T君必须在申请时(2013年10月30日)或申请后13周内,连续住满10年,或至少有一段时间住满5年或以上,另外加其他居留时段,合共年期超过十年。
T君在澳洲住得最长为2000年及2001年,分别365日及267日,因为他要坐移民监,取得入籍资格,入了籍立刻返回中国,直至2004年4月,而妻女则留在澳洲。至2004年4月返澳洲,所谓与澳洲公司联络,在5月离开澳洲前与妻子分居,两人一直都分居,但在后期T君回澳时,则租住妻子的房子,自己要煮食。分手后T君一直留在中国至2007年6月。T君在2007年7月为在澳洲的公司登记,他和女儿是唯一的股东兼董事。而由2008年至到2013年申请老人金,T君继续大部份时间留在中国﹔在澳洲的日子:2008年零日,2009年43日,2010年零日,2011年29日,2012年26日,2013年(申请老人金)38日。
2013年他在澳洲时,每周交租100元给妻子,在澳洲没有资产,银行户口不足100元。T君的女儿和母亲住,至2007年又返回中国,入住祖母拥有的房子。
审裁员考虑到居留年期不合资格,与及T君无意日后在澳洲长住,故判维持社会保障上诉审裁处在2014年11月24日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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