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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熟男长期在中国传销未到期便被收回入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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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发表于 2016-10-19 13:43:1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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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上诉审裁于2014年12月开庭,据证供,T君在被批准入籍之后离开澳洲10个半月,期间在中国工作及结婚,新娘是中国公民,他将精神集中在中国市场,推销他的传销优莎纳产品。他在澳洲没有缴税,只有朋友,没有亲人在澳洲。
T君作供,指在2012年年初在中国认识现时的妻子;2012年6月他申请入籍。在2012年2月至10月,用电话,电邮及互联网和现任妻子保持联络。他在2012年10月返回中国,稍后向女方示爱,有机会介绍自己给女家的成员,同时决定结婚。因要安排婚礼,终于延至2013年1月才举行。T君的鼻有病,要在中国入院留医,7至9日,手术后住父母买来在中国自用的房子休养。当在中国期间,他能介绍他的传销产品并且售卖,又继续售卖给澳洲的顾客,又试图在香港找买家。他在澳洲国民银行有个户口。
当在离开澳洲2012年10月至在2013年8月一段时间至返回澳洲,T君与塔省L市政府官员有通讯来往,有关安排宣誓仪式,先是参加集体宣誓,之后改为私家宣誓。
移民官员以T君入籍后无可能在澳洲居住一段合理时间,决定收回入籍批准,但审裁员认为合理时间应以个别情况而定,移民官剥夺T君在12个月内宣誓入籍的机会,对T君不公平,故判准T君在2015年4月底前宣誓入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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