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 | 登录 | 联系我们 | 繁体文字浏览 获取学校资讯请访问大学论坛

OurAu - 澳洲华人社区 - ourau.com

 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把握签证审理周期-澳美移民学生签证成功案例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楼主
责任编辑 发表于 2016-10-19 11:10:0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您需要注册并登录,才能查看贴子完整内容和图片。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目前随着澳大利亚移民政策的紧缩,根据澳洲移民局的统计,境外留学签证申请相比2009年同期出现下滑趋势(来源:澳洲移民局)。但与其他诸多留学目的国相比,舒适的自然环境,优秀的高等教育质量,物有所值的留学费用,澳大利亚仍拥有独具特色的魅力,吸引了众多海外留学生赴澳修读课程。) {9 [- e& C* K  A
澳美留学专家介绍,澳大利亚留学签证申请分为电子签证和传统签证(纸签)。目前,阿德莱德海外学生审理中心给出的官方审理周期大约为12周。根据澳美多年经验纸签和电签的审理周期并无差别,关键在于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 E- N& n8 V  F  U) W; {$ V: }8 x今年9月初,邓先生经朋友介绍找到澳美移民为他办理学生签证。由于时间的紧迫性,为使邓先生能够赶在11月份入学之前顺利拿到学生签证,澳美留学专家针对他的情况列出了一份非常详细的材料清单,让他准备。 在考核学生家庭经济条件的情况下, 拿到申请学校的录取邀请函后,澳美专家建议学生直接缴纳学费,学校在收到学费后便给邓先生发出了正式录取通知书。由于邓先生的雅思成绩不够,澳美公司为他找到一家语言要求不是很高但是信誉良好的大学外加语言课程,从而解决了时间衔接和语言学习上的问题。 5 N8 J7 x0 A5 [6 l; `) t
在客户的积极配合下,澳美留学专家在最短的时间内将邓先生学生签证的申请材料邮寄到阿德莱德海外学生审理中心,而并没有通过电子签证。拿到确认信后,马上安排邓先生体检,一个月后移民局就获批了邓先生的留学签证。 ! s* o& R* P& ?( K6 D
澳美留学专家为中国海外学生申请学生签证提供的小贴士:
! }0 H) i; J# Z0 l/ t2 \?根据申请学校的不同,学校发给offer的时间也会不同,通常1天到3个月都有可能。申请八大名校的学生请注意,对于一些非常热门的专业,由于申请人数较多, 请申请人最好提前6到9个月申请。
$ V" _6 k$ _6 E/ D7 I+ ^6 I7 R! `?纸签和电签都由阿德莱德海外学生审理中心(AOSPC) 审批。审批时间相当,没有谁好谁坏之分。
' a9 v: g) X6 a1 I* V?体检时间,建议申请人学生签证递交后马上体检,以缩短审批时间,从而缩短等待时间。; N( H1 S6 P8 m& z$ A
?2010年7月1日起, 申请海外学生健康保险(OHSC)的费用需要涵盖海外学生签证全部在澳时间。
" k0 o/ C1 n; k( ?澳美留学专家建议6 V0 l% U: T7 {& o$ \9 a7 q6 j
对于真正打算留学深造的学生和想获得海外高等学府宝贵留学经历的学生而言,澳大利亚都是一个海外学生值得选择的海外留学目的地。出国留学对于每一个学生来讲都是意义重大的事情,需要慎重考虑时间的安排,留出充足的时间准备签证材料,不要由于对于签证审理时间没有很好的把握而造成没能及时赴澳留学,从而浪费宝贵的学习时间。
- e0 j& m/ F: M3 z. T! L5 h一个成功的签证案例, 取决于多方面材料的支持。在准备材料时,需注意材料的清晰性,合理性和完整性。同时还要注意材料的真实性。这样才能保证签证的高通过率和快速获批。鉴于移民局对签证申请的审核越来越严格, 一旦材料不符合要求,拒签率极高,广大的申请人应尽量避免自己递签而是要委托有资质且信誉良好的中介来办理。
# ~- I4 y1 L/ v- n最后预祝广大学子顺利获签!学业有成! 请珍惜您的学生签证!# [+ E5 c0 k9 y; f1 g  y
澳美移民教育服务中心
) \9 Z4 h1 x1 O* Q地址:Suite 309/451, Pitt St, Sydney, NSW 2000
: ~* ?9 P, [: {& P1 q电话:+612 9212 19558 E0 g7 \9 m& u) b4 P2 l
传真:+612 9211 8379% L4 l2 n. R- |5 h, V% ~
网址:www.ausamigration.com.au) q: T$ H9 B1 o$ i
电邮:info@ausamigration.com.au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天下皆知网站上看到的,谢谢!

澳洲商家广告展示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