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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爱成恨殴打情妇 柬埔寨歌王判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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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发表于 2016-10-19 14:05:3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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墨尔本一位柬埔寨歌手因对其情妇施暴而被判入狱七年。
被告江光明 (Vanna Kong) ,57岁,被誉为「柬埔寨法兰仙纳杜拉(瘦皮猴)」,曾被视为柬埔寨英雄并获邀参加国际音乐节。他在1983年移民澳洲,与年迈母亲同住在墨尔本Noble Park。他有七名孩子,诞自三位母亲。
被告无业,偶打散工做业余歌手。2008年他因家暴入狱,2013年8月假释期间结识本案受害人,一名29岁的有夫之妇。两人开始约会,被告常跟随受害人上班,亦不时驾车经过她的寓所。被告在2013年12月致电受害人丈夫「摊牌」,受害人随即与被告分手。
12月19日案发当日,有朋友分别邀请被告和受害人到其家中晚餐。两人见面后开始争吵。当受害人最后上车离开时,被告上前掌掴并殴打她。被告声称:「若我得不到你,无人可以得到。我们可以一齐死。」受害人见晕及流血,但被告将受害人拖出车外继续施以拳打脚踢。朋友听到尖叫声出门制止并报警。直至受害人昏迷,被告才说:「求你原谅我,再给我一次机会。」受害人之后住院三日。
本週五最高法院审理此案,法官贺宁华 (Elizabeth Hollingworth) 称受害人仍遭伤患困扰,精神常感恐惧和压力。法官认为判决应传递积极讯息,明确感情纠葛不可以暴力方式解决。聆讯过程中有两位僧人为被告作人格担保,惟被法官否决。
法庭认为被告因幼时亲见其父被赤柬政府殴打并杀害而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症,案发后并未对其所作作为显露忏悔或负责的迹象,最终判处被告入狱七年,四年不得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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